商务客服
联系电话
010-80766020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合作

支付宝典(六)一分钟带你了解“公众号ISV模式”

发布时间:2020-11-17 11:39:17

许多连锁商户,尤其是拥有多个商户主体的大型连锁商户,在通过间联方式对接公众号支付时,会存在这样的问题:商户需要使用统一的公众号作为支付入口,但需要通过不同的主体入账来区分业务。比如:公众号是用A主体认证的,但是收单时需要入账到B主体、C主体账户……


有经验的小伙伴都知道,一般来说,收单主体名称和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名称是要一模一样、完全对应的,否则在配置公众号appid时,会出现这样的错误提示:
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?细心的小伙伴可以从图中发现,在添加appid时,“支持与特约商户或渠道商主体一致的服务号”,也就是说,除了使用商户主体自己认证的公众号外,也可以使用渠道商主体认证的公众号!
 
我们把这种不同商户主体共同使用所属渠道主体公众号的模式叫“ISV模式”。

这样的话,多商户主体的客户就可以把公众号认证主体作为渠道,而把需要收单的主体作为商户挂在渠道下,形成“渠道——商户”的二级层级关系,就可以实现不同商户主体共用同一公众号啦!

需要强调一点的是,这里所说的“渠道——商户”的二级层级关系指的是在微信平台建立的层级关系。

许多银行或三方机构服务商都会把自己管理平台的“渠道——商户”层级关系与微信的层级关系混淆。其实这两者是不同的,不过是有对应关系的。

下图是服务商平台与微信平台建立对应关系的流程图,我们姑且把服务商自己平台的层级关系称为“自生成关系”,把微信平台的层级关系称为“微信关系”。从下图中可以看出,在服务商平台和微信平台上都会生成各自的渠道号和商户号,并且双方平台的渠道号和商户号一一对应。

服务商平台与微信平台建立对应关系的流程图
所以当公众号认证主体与收单主体不一致时,可以把公众号认证主体作为微信渠道,下挂的微信商户号就都可以使用其公众号啦!

那如何申请微信渠道号呢?想要详细了解申请步骤的话可以关注“支付开门”公众号,在“联系我们”中私信小编,更多支付干货免费分享给您哦!


版权所有:Copyright© 2016 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 | 京ICP备16041485号-1 |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854号